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

时间:2018-11-08 来源:工会(离退休工作处) 作者:刘星 点击:1873 次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:根据教育部、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拟订本条例。      

第二条:为完善管理制度,体现党组织领导,行政职责,民主管理的原则,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。

第三条: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,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,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增强责任感,办好学校的重要措施。

第四条: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照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规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。

第五条: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二章  职  权

第六条: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,发展规划,改革方案,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二)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,如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;

(三)收集、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,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。  

第七条: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。工会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,不能解决和不能及时解决的应说明原因;如有不同意见的经研究同意可提请教代会另行复议。

第三章  教职工代表

第八条:教职工代表的条件
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。

(二)热爱党的教育事业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。

(三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做好群众工作。

(四)办事公道,作风正派。

第九条:教职工代表的产生

(一)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,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(二)教代会代表的人数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%-30%。

(三)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领导干部、教职工、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   

第十条: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教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,有权就大会议程发表意见,参加表决,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,因行使正当民主的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。

(二)教职工代表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,广泛听取和认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,努力做好教代会所交给的各项工作。

第十一条:教职工代表实行聘任制,任期三年或五年,到期改选,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在任期内,如不适合再当代表,原选举单位可以仿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撤换、更换和补选,提交教代会认可。

第四章  组织制度

第二条:召开教代会时,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,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,其中包括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领导干部,教师应占多数。

第十三条: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,定期开会,一般应每年开一次。必要时经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,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,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四条:教代会的议题,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,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,经选举大会主席团审议后,报请大会通过。

第十五条: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一些工作小组,以便收集意见和建议,审议提案,调查研究,开展讨论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,工作小组也可接受大会委托专门处理某一问题。

第五章  工作机构

第十六条: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,依靠广大教职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:
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,征集和整理大会议案,提出大会的议题并准备有关材料和文件,提出大会候选人名单,经党委批准后,召开大会。

(二)大会闭幕后,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。遇有重要问题可以召集代表组长讨论,必要时,经党委同意,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。

(三)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,接受他们的申诉。

(四)做好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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